美国投资移民系列谈十一: 如何设立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美国投资移民立法始于1990年,而通过区域中心投资的方式始于1992年国会授权法案,每次授权期限三年,期满需要再次延期,最近一次延期到2012年9月30日。区域中心不是地理概念,而是指任何上市或非上市的经济实体,该实体旨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地区生产力、创造就业和提高境内资本投资。投资于区域中心与自己投资办理投资移民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区域中心可以使用“间接”(indirect)或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方式创造就业机会完成法律要求的每个投资人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指标。截至2011年9月,已有173家区域中心在美国移民局获得批准。
设立区域中心需要多方面专业人士的分工合作,除了移民律师在移民法上把关,最重要的角色是有经验的商业顾问撰写商业计划书和有良好信誉的经济学家提供经济学模式分析,另外证券法律师也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区域中心的经营方式有很多环节与证券法有关,再就是公司法律师、税务师/会计师等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专业人士。设立区域中心还需要与多个政府部门打交道,除了移民局外,还需要在县、市或州政府办理相关证明,如目标就业区证明等。
申请区域中心,其组织者需要向移民局证明以下四方面:
1)该区域中心如何计划在美国境内某一地理区域开展业务,包括该区域中心的范围及其如何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讲该地理区域可以是几个相邻的县,地理范围上是相邻的连续的,不能被隔开。
2)以可论证的方式(一般使用经济学模式分析)证明根据该区域中心商业计划投资于该区域中心的资本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创造就业机会;
3)该区域中心所需的资本数额及来源以及该区域中心的推广计划。
4)该区域中心如何对区域及国家经济产生积极影响。
移民局对每个区域中心的批准通知有地理范围的划定,每个区域中心的地理范围不是专有的,移民局可以划定同一区域为多个区域中心的开发范围。
一旦区域中心申请下来,在具体投资人递交I-526申请前,区域中心如果有重大变更需要向移民局递交补充申请(Amendment)。移民局对补充申请批准后,投资人才可申请I-526。重大变更主要是指组织结构和投资文本的变更等。按程序移民局在审查投资人I-526申请的过程中,还需要对区域中心的文件再次审核,如果有重大变更而没有变更批准通知,则投资人I-526不能获得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上文提到区域中心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国会授权法案,但需要每三年延期一次,如果延期没有通过,则当时待批的区域中心以及相关的I-526、I-829申请等都要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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