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系列谈十: 投资人如何“出资”

美国移民法要求办理投资移民的投资人证明其出资具有风险性且目的在于产生投资回报。投资于区域中心基本采取现金的出资方式,但自己投资的投资人可以多种方式出资,美国移民局对“资本”定义除了现金以外,还包含以下形式:1)现金等值物,如存单、债券或其他可以随时转换成现金的票据;2)设备;3)库存;4)其他有形物(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不可);5)以投资人个人财产担保的借款。

不同于加拿大等国家的投资移民政策,美国政府对投资移民的投资要求置于“风险”中,任何具有借贷性质的安排,都不能构成出资。甚至变相借贷的安排,如在未来某一时刻投资人具有选择权以固定价格或投资回报将其在新商业企业的权益出卖的规定等,不能作为合格的出资获得通过。但是,移民局允许区域中心“借贷式投资”(Loan-based Investment)的操作模式,即投资人将投资款用于购买某投资基金份额并且该基金承诺在投资人去除条件后以市场价格回购投资人的出资份额,其原理在于在这种操作下投资人仍承担其投资在以市场价格被回购时可能失去全部或部分投资的风险。

何谓“真正出资承诺”(Actual Commitment of Capital)?仅意向投资或未来投资安排而没有现时的投资承诺不符合要求,投资人需要有“真正出资承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将现金存入所投商业企业帐号;2)为所投美国企业购买资产;3)从国外转移资产用于所投企业;4)向所投企业转入现金获取股权;5)借贷、抵押协议、期票、担保协议或其他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而不是以所投企业资产担保的借贷安排。

如何使用提存帐户(escrow account)? 提存帐户是使投资人的初始投资存于第三方的帐户并在投资人投资移民申请获批或移民签证通过或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通过的情况下释放到所投企业的一种操作方式。美国移民局允许使用这种操作,但须满足下列条件:1)提存协议需要规定初始投资是真正承诺出资到所投企业并且一旦投资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则不可撤销;2)确保提存帐户公平客观,须为银行或类似机构,不能与投资人或所投企业或其代理人有关联;3)提存协议应允许投资人移民申请被否决或投资人撤销移民申请的情况下从提存帐户退回其资金。

与出资有关的问题还有很多,限于篇幅,不能展开。投资人在酝酿投资时需要聘请移民律师、公司法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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