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系列谈二: 投资移民的基本要求

办理美国投资移民,投资人需要满足1990年法案及相关案例及法规规定的条件,具体有以下几大方面:

1. 投资资金:100万美金或50万美金 投资人须在美投资或准备投资至少100万美元,但是如果投资于法定的偏远地区或劳动失业率远高于全美平均失业率的地区,允许投资人以50万美金投资办理全家投资移民。

2. 投资具有风险性 投资人的投资资金须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置于投资风险中。一些以借贷为特征的投资安排,例如,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投资人将从所投资企业获取年固定投资回报,或者日后某一时间所投企业以预定的价格和投资回报回购投资人投资等都不合规定。

3. 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所投资金应在投资人个人名下,任何合法来源都可以作为投资,包括赠与、继承或借贷。如果是赠与所得,赠与人需要出示赠与资金合法来源证明。如果是借贷资金,不能以所投企业的资产作抵押等担保措施,可以以投资人个人资产担保。

4. 创造十个工作机会 必须是十个全职工作岗位,即保证每个岗位每周35个小时的工作量,投资人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不能计算在内。只能雇佣合法工作者,即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及其他可以在美合法工作的人。当然这是指自己投资自己管理的情况。如果投资到美国政府指定的区域中心,可以使用间接创造工作机会的经济学模型来证明。

5. 投资须投入到“新企业”或“困难企业” 投资者可以设立新企业,即1990年11月29日后成立的企业。投资者也可投资到1990年11月29日前成立的已有企业,但需要进行重组,或者对已有企业扩大经营使企业净值或员工数增长百分之四十。 另外,投资人也可以投资到“困难企业”,即在过去的两年中,该企业产生20%的企业净值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可以维持原企业工作岗位即可,不需要另外创造十个工作岗位。

6. 投资者须从事企业管理 投资者须对所投企业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如果不进行日常经营,投资人需要通过制定企业政策来完成对企业的管理职能。满足此项要求,投资人至少在企业担任管理者职务或在董事会任职。

美国投资移民涉及中美两国法律,不同投资者案情均有不同,需要律师量体裁衣。投资者应聘请自己的美国移民律师(不是代表区域投资中心的律师或相关中介组织),在准备投资前就移民方式、投资方式、选择区域投资中心等关键问题进行全方位咨询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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