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601豁免的有关问题
上期专栏文章我们谈到外国人不予入境的常见情况。但是,并不是所有外国人出现不予入境的情况时都将被拒入境。在符合条件时,可以申请豁免。豁免被批准后,外国人也可以合法入境美国。该申请即I-601豁免申请。
申请豁免的理由通常为异常困难(Extreme Hardship ),即如果申请人不予入境将会对该申请人的身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造成超乎正常的困难。豁免申请须从两方面证明:如果因为申请人被拒入境,其身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被迫同申请人去境外、以及被迫独自留在美国而带来的异常困难。如果仅是夫妻两地分居带来情感上的思念和神伤不构成异常困难,异常困难的范围可以包括健康、财务、教育、文化、语言、宗教、担心受到迫害或伤害等多方面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不予入境的情形不具有申请豁免的资格,如:(1)伪称美国公民;(2)伪称难民;(3)被驱逐出境后偷渡入境或企图偷渡入境;(4)贩毒;(5)过去三年使用毒品;(6)毒品犯罪(30克以上);(7)恐怖分子,等等。以上情形最容易被疏忽的是第一种情况,比如在美国大选时,如果不是公民,一定记住不要凑热闹,后果极其严重。另外,对于不具有申请移民豁免资格的人,出于人道主义(通常是医疗或参加葬礼)仍可以申请短期假释入境美国。
如果通过使馆申请程序,当使馆签证官发现申请入境的外国人存在一种(或几种)不予入境的情况、并且符合申请豁免的法定情形,会在面试时发给申请人豁免申请程序通知。申请人须根据该通知递交有关豁免申请及全部所要求的证据材料。如果移民局批准了该申请,使馆将继续签证程序。如果申请被拒,申请人会收到书面通知,那么所申请的签证也同样被拒。如果申请人事先知道自己存在被拒入境的情形,也可在使馆面试前准备好豁免申请的有关材料,在面试的时候如果签证官问到相关问题时,主动递交豁免申请。如果通过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申请人可以在递交调整身份申请的同时递交豁免申请,或者在面试时收到面试官发给的豁免申请程序通知。如果豁免申请被拒,申请人可以上诉。
据统计,豁免申请的通过率大概是50%左右。鉴于豁免的重要性、证明过程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以及如此低的通过率,有条件的申请人应尽早咨询律师,早作绸缪,不要等到收到使馆或移民局的通知才开始准备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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